沪拟通过地方立法 保障特殊群体享旅游优惠
今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或将有法律依据。记者昨天获悉,本市拟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其中受益群体明确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和全日制学校学生。
学生老人等可享景区门票减免
在提交市人大审议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第四十条”将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据介绍,《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本市2012年出台的《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已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和全日制学校学生。
《修正案(草案)》根据本市现有规定,将受益群体明确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和全日制学校学生,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这些特殊群体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参照实行减免。
农家乐或将放宽准入门槛
同时,随着近几年邮轮旅游、农家乐等一系列新兴旅游业态的出现,《修正案(草案)》也将对这些领域予以规范。
近年来,农家乐成为居民休闲娱乐的一大选择。不过,本市农家乐旅游经营目前仍面临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农家乐提供的餐饮、住宿应该采用怎样的标准,仍存在一定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都属于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证,然而,绝大多数农家乐难以达到旅馆的审批要求。如果执行旅馆业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无异于全面限制农家乐发展。
《修订案(草案)》明确,首先,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现行优惠,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而为了推动农家旅游发展,相关方面建议,可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此外,立法拟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准入和管理办法。“授权政府对农民个人或专业合作社利用农民自由宅基地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另行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农家乐的准入条件、管理要求。但客房数、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仍然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
邮轮延误需及时发布信息
邮轮经济是本市旅游业发展的机遇和优势。数据显示,预计到2015年,上海将达到出入境邮轮300艘次,邮轮旅客100万人次的规模。在上海港日益吸引豪华邮轮集中运营的同时,本市邮轮旅游经营也存在不少问题,包括部分旅游者拿不到船票,或是虽然拿到船票但船票背面只有英文条款,旅游者难以读懂;同时,邮轮公司为自己设定了过多免责条款;另外,我国目前缺乏邮轮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
《修正案(草案)》明确,以保障游客知情权的角度,拟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使用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并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等。此外,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邮轮公司、旅行社和码头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