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出版国际秩序和义理方面的研究著(译)作[图]

28.07.2014  12:11
以国际秩序和义理为主题,凯原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最近出版三部著(译)作,分别探讨了“法律、市场和全球化视野中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社会中的秩序与正义”和“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博弈”。

国际经济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市场和国际化》一书由沈伟教授独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全书共486页,约46.8万字。该书从法律、市场及全球化三个维度对国际秩序和治理展开探究,梳理并解读全球贸易秩序、全球投资秩序、全球金融秩序、全球争端解决秩序以及全球区域秩序。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发展与和平成为国际秩序的主题。在新的国际秩序框架下,国际经济秩序开始逐渐脱离于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军事秩序,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利益交融和势力平衡又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轴与核心。基于这样的理解,对国际秩序和治理的探究,在纯粹形式主义和哲学、历史的进路等之外,也呈现出了法经济学、与国际关系学交叉的实证主义等多种新的研究范式。立足于法律、市场及全球化三个基点,作者认为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解包含如下三个层次:首先,国际经济秩序是法律化的过程。由国内法的扩展适用及国际法的制定和普遍适用,发展到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其次,国际经济秩序是市场化的反映。如果没有跨国经济活动,大部分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不可能得到有意义和有效力的执行和适用;最后,国际经济秩序根植于全球化。近二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内涵的发展、丰富和体系化归根于全球化,并且最终引发全球化进程的法制化和司法化,深刻地改变了全球经济活动的治理图景。   全球经济秩序仍处于变化、形成和重构之中。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经济秩序,特别是全球金融秩序的面貌。法律、市场和全球化在危机之后继续变化和演进。可以肯定的是,对国际经济秩序的规划没有固定的路径,其将一直处于变化、形成与重构的轮回之中。然而,来轸方遒,鉴往知来。回顾国际经济秩序是如何形成的,为我们理解和展望正在发生着的国际秩序变革提供了最好的参照。   《公平之神——新世界新秩序》(Eunomia – New World New Order),为沈伟教授作为第一译者牵头翻译的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菲利普·阿洛特(Philip Allott)的著作。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全书共316页,约32.3万字,主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国际社会中的秩序与正义进行了法哲学层面的探讨。   法学家在面对人类命运和人类社会秩序的哲学主题时,一般会采取自然法学派或实证法学派的进路:或者将国际法律秩序作为一个自然的状态和对象;或者从法条主义出发,研究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原书作者菲利普·阿洛特是一位资深和权威的国际法教授,但他以哲学家的身份,在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合理地假设普遍的社会理论已无可能的背景下,创造了一种新的、普遍的国际社会义理理论,从而超越了哲学认知上的障碍。   这本著作首先从词汇(语义学)开始,研究社会存在的原因、自我创造、身份和权利的两难境地、意志和秩序的两难境地、存在的两难境地和人性等;然后研究了宪政主义和国际社会的宪法框架,具体内容包括宪政主义和宪法框架的现实维度、宪法维度、社会交流维度、基因原则维度、现代国际社会构成维度、现代国际社会的社会化维度以及人性和法律维度等;最后一部分聚焦于福祉(well-being),探讨了国际秩序里的社会秩序、国际秩序里的法律秩序、国际经济、国际文化和人性的未来。   该书传达了作者非常愿景式的期许:希望读者对国际社会的基本概念有根本的转变;以及在适当的时候,整个世界的国际社会进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种尝试并不是遥远的乌托邦,它恰恰反映了个体的人(尽管个体经验千变万化)以及整体的人类(尽管现实是支离破碎的)在国际社会中渺小但是可能产生的伟大作用。作为二十世纪为数极少的研究国际社会秩序的法哲学著作,这本书具有独一无二的原创性、革命性和想象力,将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哲学有机地融合在一个自成一体的严谨的哲学理性体系之中。因此,本书的翻译出版对法条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流行的中国法学界,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博弈》一书由黄韬副教授(第二作者)参与撰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出版,全书合计385页,约32万字。该书从“囚徒困境”的基本结论“个体理性加总并不等于集体理性”出发,将法律定位为国际社会中确保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稳定器角色,进而从多边贸易规则、国际劳工保护、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经济中的争端解决等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作者在该书中指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劳工保护等各个领域都广泛建立起来的外部制度结构正呈现出越来越密集的态势,改变了主权国家的行为选择和模式,引导其行为朝着更有利于增进国际社会集体福利的方向作出。这样的行为模式不仅出于个体理性,同时也实现国际财富总量的增长,即“合作剩余”。因此,检验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博弈结果是否是有效的标尺在于: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能否成为一种成功的激励机制,改变主权国家的行为选择和行为模式,确保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的稳定性,最终有利于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作者在本书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形成,将原本遵从“丛林法则”的“战争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塑造为国与国在竞争与博弈中展开合作、共谋福利的国际社会。无论是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代表的多边经济贸易法律规则,还是形形色色的区域或双边经贸协定,它们都是一种国与国之间为了克服“囚徒困境”、增进国际社会整体福利而制定的集体行动规则。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过度强调主权原则而带来的民族主义“戾气”,具体的表现就是将目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法律博弈关系看成是一场非此即彼的你输我赢的“斗争”,通过呼喊口号来突出宏大的“主义”,而不是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论证。该书的意义就在于修正这种理念和路径的偏差:建构于规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合作,非但不是一国获益则另一国必然受损的“零和博弈”,反而有助于实现个体福利和国际社会集体福利的双赢;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对中国施加的主权限制和义务,其实是中国内在的认知和制度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