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印发

26.08.2016  20:45

  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印发《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旨在完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机制。
  根据规定,联席会议是指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以通报情况、沟通协商、推动工作为目的的会议。联席会议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召集,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沟通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交流研讨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内容。联席会议原则上按督察区域集中召开,每年至少1次,也可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分别召开。集中召开的联席会议应纳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计划的联席会议,应当经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