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浦东暂停实施多项法规:发布药品广告无需异地备案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 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 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 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 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附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例,《决定》在浦东暂停实施第四十八条及第七十一条中有关“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的规定。这意味着, 外地药企在浦东新区发布药品广告,不再需要向上海备案,而浦东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此之前,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