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区机关培训费管理

12.09.2014  17:07

  一是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对全区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如公务员轮岗培训、初任培训等,组织单位需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并严格依照部门预算批复实施。

  二是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在培训费中明确规定可以列支七类费用,分别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市级机关统一标准,不得超过450元/人天。

  三是严格报销核算。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并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将定期对培训费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费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转嫁、摊派费用等不合规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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