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2.01.2016  17:2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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