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6.06.2017  22:48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