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
2015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驻沪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司发通〔2015〕113号)和司法部律公司《关于报送2015年度香港和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和大陆代表机构年度检验情况的函》(〔2015〕司律公函97号)要求,我局将开始2015年度对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各驻沪代表处的年度检验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年检备案的时间
2016年3月31日之前依法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检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15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2015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2015年12月31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15年12月31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15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公证和认证。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
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该文件需经公证和认证。
(四)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2)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附件5)
(十)《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附件6)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一)、(五)、(六)、(七)、(八)、(九)、(十)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大厦35楼,2月末因办公地址搬迁,具体情况届时另行公告)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局将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逾期办理年度检验的代表处,将不予以年检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1月20日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