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仓库员网购电磁炉 调包四台苹果电脑获刑
成都男子李某利用在一家网上商城仓库担任拣货员的便利,指使朋友张某帮其在网站上下单购买两个电磁炉。李某在拣货时,将电磁炉“掉包”,换成事先从仓库拿出的4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收货后二人将电脑变卖获得赃款4万余元。
日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张某9个月,对二人分别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
今年23岁的李某系一家网上商城的仓库拣货员。2014年9月15日,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让朋友张某在自己供职的网上商城下单购买两台电磁炉。之后,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秘密将张某所订购的电磁炉“调包”,换为事先从仓库内拿出的4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包装好后交给他人复核打包发货。
次日,张某收货后,在明知系李某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主动帮助联系买家进行销赃,二人将上述电脑销赃于成都市区一电脑城,获赃款4万余元,其中张某分走7000元,剩余赃款由李某分得。
同年10月13日,该网上商城仓库工作人员盘点清理货品时发现电脑少了,通过调查摸排后,认为李某的嫌疑最大,于是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的4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7088元。
次日,李某父亲主动赔偿被盗公司损失共计51592元。2015年6月15日,张某被民警挡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张某明知李某所取财物系不正当手段所得,仍然帮助联系买家进行销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承办法官说,李某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