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遭“撞车”老东家停发补偿要求索赔

07.07.2015  10:21

  原本供职于某管理咨询公司的张先生在跳槽后,因为业务“撞车”,不但被老东家停发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还被索赔违约金12万元。为此,张先生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离职前是上海某管理咨询公司的员工。2014年,张先生跳槽进入了一家猎头公司工作。

  咨询公司表示,公司与张先生自2010年6月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九章第27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起六个月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有关的职业。第28条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即三个月的税前工资,如果员工违反27条规定,员工应该支付6个月的税前工资作为违约金。张先生辞职前的工资为2万元,被告支付了张先生人共计4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在张先生离职后了解到张先生在2014年6月从事竞业限制行为。张先生通过手机与候选人联络,与候选人收集简历,安排面对面面试,从事猎头工作。

  因此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停止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充,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于是,今年1月,公司申请了仲裁,裁决支持了该公司。

  为此,张先生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无从事过竞业限制行为。他表示,如果被公司早就发现自己存在竞业禁止行为就发现了,就不会再支付补偿金了,但实际是一直支付补偿金的。

  张先生表示,他给候选人发短信,根据短信内容来看,其只是要求候选人把其简历发到邮箱,无法证明是从事猎头工作,也有可能是自己用或帮朋友等可能性。而且咨询公司提供公证过的手机号是登记在新公司名下的。

  对此,咨询公司表示,虽然手机机主是张先生的新公司,但从6月开始张先生就使用该手机了。按猎头行业惯例,公司都会配手机给员工。咨询公司坦言,知晓消息是滞后的,所以从2014年10月才开始停止支付了补偿金。

  据悉,证据交换后,法庭给双方二周的举证期限,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