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保洁员上班途中车祸死亡 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这一问题,市民秦先生与当地人社部门有不同看法。因不服人社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秦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其亡母魏女士构成工伤。
日前,嘉定区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人社部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者据此撤销了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最终认定魏女士确属因工伤亡,秦先生也因此撤回起诉。2013年,魏女士以朋友“王某某”的身份在嘉定一家公司谋得了保洁员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然而就在2014年3月某日的清晨,魏女士在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击,不幸当场死亡。其子秦先生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其依法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这个过程并不顺利。首先魏女士所在公司指出,事后才知道“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魏女士。根据公司规定,不招录55岁以上的保洁员,而在2013年魏女士入职时,其真实年龄已超过55岁,公司认为魏女士系借用身份证件并假冒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故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此,秦先生一纸诉状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诉讼中,人社部门表示,女工人满50周岁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局还发现魏女士2013年11月被公司录用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秦先生则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魏女士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已出具证明,表明魏女士没有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因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经过法院调解,人社部门撤销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认定魏女士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