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合同辞退员工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16.09.2015  13:20

  因就职于某旅游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雇员王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予以支持。但不服裁决的该旅游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已经进行了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认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等于电子劳动合同,且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遂判决王小姐胜诉。

  2014年8月中旬,王小姐被该旅游公司录用任计划调度员,并通过市劳动社保局主办和管理的劳动合同,办理了网上备案登记,并从次月起为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5年3月中旬,王小姐以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同年5月上旬,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了王小姐申请,裁决由公司支付王小姐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旅游公司不认同该裁决,向法院诉称,在王小姐入职后,即在市劳动社保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从2014年9月起就为王小姐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名称、用工形式等信息。认为该登记手续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不应向王小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庭上,王小姐则称因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她多次提醒公司才提出欲倒签劳动合同,遭到她拒绝后即做出了解雇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旅游公司在网上备案登记,仅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且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备案登记内容也未包含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旅游公司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张不成立,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遂法院判决旅游公司给付王小姐双倍工资差额1.45万元及2015年2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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