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串通被告妻子用假合同打官司 被罚10万
唐某拿着一份有明显破绽的借款合同来到法院,主张李某与孙某夫妇需返还本息高达800余万元的借款,在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唐某不仅没有偃旗息鼓,竟然又“整”出一份收条作为新证据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面对原告唐某炮制出的证据以及他与被告之一的孙某两人漏洞百出的说辞,二审法院以判决和民事制裁断然说“不”。继上周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昨天,上海一中院分别向唐某、孙某送达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决定书。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是上海法院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和规制,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诚信的典型案例。
600万借款合同真假难辨
原告唐某表示,其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唐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给李某,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0日止。因李某拒不返还到期借款,因此将李某及其妻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800万余元。
然而法庭上,唐某起诉的这笔巨额借款被被告李某矢口否认。李某表示,2013年因交通事故被唐某撞伤才与唐某结识,孙某虽是自己的妻子,但自2009年起两人就开始了离婚诉讼,而唐某与孙某的关系却非同一般。所谓借款合同是唐与孙两人恶意串通利用自己在其他材料上的签字拼凑而成。对此,作为被告之一的孙某则声称借款真实,并解释借款的过程是唐某将600万元钱款陆续打到孙某的银行账户,孙某支取现金后再交给李某。
一审期间,对于借款合同落款处“李某2014.2.26”字迹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处字迹是李某所写,但借款合同内容中手写部分、落款处唐某、李某的签名三处墨迹色泽存在明显差异,合同边缘有明显的裁剪痕迹。
输了一审变出“收条”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未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唐某当庭提交了收款“收条”,声称“收条”是一审判决后找到的,能够证明60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李某。“收条”中关于收到借款600万元的内容为打印体,“李某”的落款签名则是手写体。而李某则当庭提交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受损手表理赔事宜的“说明”复印件,“说明”落款处有打印体“签名:”、手写体“李某”的签名及“2014.2.24”署期。李某提出,所谓“收条”极可能是唐某利用“说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
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条形式上疑点重重,为此上海市一中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收条”落款处与“说明”落款处的打印体“签名:”字迹、手写体“李某”签名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2015年12月9日,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同时认定,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一审中所作的陈述,均是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因此,上海一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还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法定最高额罚款10万元,对孙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昨天,上海一中院分别向唐、孙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