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护伞”变成“护身符” 警方该拿“白衣女子”怎么办?
11.09.2015 21:47
本文来源: 看看新闻网
警方:通过对唐某体检验血的一系列检查,我们能够确认她已经怀孕3个月!唐某到案后警方发现,仅在去年一年,她就有7次盗窃前科,均被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因为当时她也处于孕期。显然,"有孕在身"正是她肆无忌惮地作案的保护伞。
警方表示,像这样"恶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在少数,成了令人头疼的难题。
惠士俊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六支队队长:从我们工作的历来的经验来讲,确实在本市有不少利用身孕或者利用一些未成年儿童实施盗窃作案的一些犯罪嫌疑人。
执法困境 当"两怀妇女"屡次作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即怀孕和怀抱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正因为这条法律规定,怀孕成了一种手段,成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护身符"。屡犯率高也是孕妇盗窃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难道真的会为怀孕妇女网开一面吗?
刘宪权刑法专家
对怀孕妇女我们不存在有一个所谓的法外开恩的问题。如果她是怀孕妇女,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在(怀孕等)相关的因素消除后,仍然要收监执行的。新闻链接: 国外是怎么做的
德国针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规定其可以推迟入狱,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日本规定女犯在怀孕150日以上可停止执行刑罚直到分娩后60日重新执行,中断时间不计入刑期!!
英国并未对怀孕和哺乳期女犯网开一面,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其在监禁地设置专门的场所和设备应对罪犯的特殊需求! 从强制收监到监视居住 执行中的三大困境1难点一: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前的强制收监阶段,就利用自己怀孕妇女的身份,以不方便体检,不方便保胎为由,申请监视居住,但是盗窃人通常没有住宿地点,或者与他人群租,无法落实24小时监视。
2难点二:要把犯罪嫌疑人收押到指定监视居住点也不容易。据了解,由于监视居住点需要公安和民政共同建立,财政资金给付,目前上海仅有嘉定区已设立。监视居住点的缺口导致,公安抓到此类犯罪嫌疑人后,最后不得不以自己承担资金担保的方式把她们放走。而一旦释放,对方即销声匿迹,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3难点三: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犯罪的"两怀妇女"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上海此前也就此进行了探索,但进展比较艰难。
因为付出的执法成本非常高,一般一个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至少要安排3-4名民警看管,这期间还有很多意外风险难以规避。
这些工作往往由属地派出所来完成,基层警力原已有限,如果出现3-4个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意味着需要十五六名民警要牵扯其中,一个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会受到影响。
刘宪权刑法专家
怀孕妇女是个客观事实,对于她既要保证她的安全,既要保证她的基本人身权利,有保证的情况下,同时又能使这种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特别是不因为她的怀孕而实际上所谓的放虎归山的情况,实际还是有办法的
法律界人士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在劳教所转制的当下,探索建立一些实行专业化管理并配备必要医护条件的专门场所,坚决依法采取可行的强制措施加强管理,以教育养护为主、兼顾案件侦破,同时从立法层面对组织"两怀妇女"实施盗窃的指挥者和幕后操纵者予以从重处罚,从而对"两怀妇女"犯罪多发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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