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04.08.2016  23:3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本市实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工作部署,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取消船舶过闸费、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计量器具检定费的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上述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清理类别

  备注

水  务

  船舶过闸费

  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

   

住房城乡建设

  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

   

质量技监

  计量器具检定费

  缩小征收范围

  免征直流电流表(指针式)、交流电流表(指针式)、直流电压表(指针式)、交流电压表(指针式)、直流功率表、交流功率表(指针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等7项明细检测项目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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