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刷女友信用卡获刑6年 网购6万元还送其他女友

27.08.2015  18:02

  男子徐某冒用女友信用卡,大肆网购数码产品、金条、黄金饰品等,数日内消费6万余元。此外,还用自己信用卡恶意透支1.8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两次借用女友手机暗地里网购

  2014年3月,小文(化名)接银行工作人员来电,称其办理的1张信用卡上个月共消费了4.8万元。经向客服查询,这些款项都是在京东商城上消费后产生的。小文赶紧又查询了自己另外两张信用卡的消费记录,也有1.2万元的消费,同样是通过京东商城购物产生。

  因为自己未有过这些消费,也没有看到银行发送的密码短信,小文意识到可能有人冒用她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4年2月23日、24日,有人用小文的3张信用卡网购了平板电脑、路由器、手机、相机、黄金饰品、金条等。订单中收货人姓名为“李某”,而登记的手机号码则由一徐姓男子实际使用。

  据小文称,该徐姓男子系其男友,两人于2014年1月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并交往。2月23日下午,徐某在小文家中时曾以玩手机游戏为由将手机带至洗手间,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归还。

  次日晚上,小文与徐某在影院看电影,徐某又借用小文手机到剧场外打电话,过了15分钟才归还。而且在其归还时,她发现手机中并无相应的通话记录,徐某搪塞说已将通话记录删除。

  公安机关根据网购订单上的送货地址调查到,2月25日、26日以及3月初,徐某曾前往该地址领取了快递包裹,据在该地址办公的公司工作人员称,徐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且快递单上写明的收货人“李某”也非该公司员工。

  此外,公安机关还发现徐某曾于2月底至3月初期间3次前往当地一家金店,将金条、黄金饰品出售给金店。经比对,上述黄金物品与小文3张信用卡网购的金条、黄金饰品规格、型号一致。

  鉴于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遂将其抓获,并缴获了上述网购的平板电脑、路由器、手机、相机等物。公安机关还在徐某的手机中,调取到小文涉案3张信用卡的正反面照片。

  后又经侦查发现,2013年3月,徐某曾向银行申领得信用卡一张,3个月间透支本金1.8万余元,之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徐某到案后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了冒用小文信用卡的事实。

   为脱罪辩称物品系女友相赠

  2014年7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小文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小文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实施了冒用小文信用卡的行为,数额巨大,又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恶意透支事实没有异议,对冒用小文信用卡一节事实予以否认。徐某辩称其与小文是恋爱关系,因为一些原因闹了矛盾,小文为了与其和好,借用其手机登陆京东账号、下订单,并使用涉案3张信用卡购买了平板电脑、相机、金条、黄金饰品等物赠送给他。此外,徐某称其对手机中存储的小文信用卡照片并不知情。

  关于对网购物品的处理,徐某称金条、黄金饰品变卖给金店,对此小文是知晓的,一部手机赠送给了与其交往的另一女友,另有部分物品也放在该女友处,其余则留在自己身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冒用小文信用卡一节,首先,公安人员从徐某手机中调取的小文3张信用卡的正反面照片的拍摄时间为2月23日,与网购时间吻合,且徐某对手机中存有小文信用卡照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徐某非法获取了小文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徐某以小文的名义使用她的3张信用卡,网购消费6万余元,且徐某向小文隐瞒信用卡被其使用及网购物品已由其接收的事实,故可认定徐某属于在小文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了小文的3张信用卡。

  最后,徐某以虚假登记的“李某”身份,私自接收网购物品并予以处理,将其中一部手机赠送给其他女友,短期内将金条、黄金饰品等物低价转卖他人,足以认定徐某具有掩饰真实身份、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徐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部分赃物已缴获,徐某能如实供述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罪行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