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一审获刑18年

12.08.2015  10:13

  上海二中院昨天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宗南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等人,先后十多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元,用于上海立鼎、泉润两家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等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120多万元。

  此后,被告人王宗南还在 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一年,王宗南父母以总价208万多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两套别墅,经估价,比市场价低269万多元。此后,这两套房产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王宗南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多元、受贿款269万多元,予以追缴。

  以上由东广记者程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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