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在用管道排查梳理工作。
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通知》要求进行在用压力管道排查梳理,摸清《目录》范围内本单位各类在用管道的数量、等级、基本参数及管道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等基本情况。
2.对于原已办理使用登记而本次调整出《目录》范围的压力管道,应办理登记注销。
3.对于由使用单位参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进行使用管理的GC3级工业管道、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定期上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已办理使用登记的GC3级工业管道,应办理登记注销。
4.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用压力管道的排查梳理工作,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排查结果汇总后书面上报我局。
(二)对于《通知》注明未纳入《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我局将不再受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紧急切断阀因被划入安全附件种类,由总局负责实施制造许可,我局将不再受理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对于已取得B级紧急切断阀制造许可的单位,应于资质到期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制造许可申请。
(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换证时,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各鉴定评审机构上报鉴定评审报告中必须包含型式试验证书或免做型式试验证明材料。
(四)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压力管道同时安装的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应根据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持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质。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的连接管道,可由持相应锅炉安装行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其安装竣工资料应纳入锅炉竣工资料一并出具,并由持相应锅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除需按《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等相应资料外,还应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0001-2009)要求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并提交。已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小于等于1000米锅炉连接管道可在锅炉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时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注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连接管道定期检验纳入锅炉定期检验一并进行。
(五)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总长大于1000米的连接管道,需由持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单独办理安装施工、使用登记等各项手续。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根据质检总局要求暂停办理,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管道待质检总局进一步通知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全市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5〕130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14〕46号)两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协同市质量技监局一起推动辖区内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依法对未按要求开展管道检验或违规使用检验不合格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相关规定开展气瓶阀门检查及更换。
(二)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通知》要求,各气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检验责任范围内报废气瓶的使用功能消除工作,气瓶产权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
(三)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控制和记录,我局将进一步推动全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加强信息化控制和记录。
附件:《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5〕675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