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厂长借出租国企土地机会与助理捞钱近百万

15.04.2015  12:05

  为了创收和增加职工收入,原北京水泥机械总厂决定将该厂区的一块临街用地出租。不料该厂厂长薛国民和厂长助理马小林却将土地低价出租,9年间共从承租人处收取近百万元好处费。日前,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薛国民和马小林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助理牵线两人获利

  2003年2月,位于昌平区的北京水泥机械总厂面临企业改制,为增加职工收入,厂领导开会商议决定将厂区临街的一片用地出租,由承租单位自行盖房出租,会议决定由时任厂长助理马小林负责此事。

  马小林很快找到自己在昌平区发改委工作的发小儿杨来顺,向其透露此事。杨来顺听后觉得有利可图,决定进行运作。

  由于水泥厂当时决议只面对单位,不接受个人承租,为此杨来顺找朋友借来了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义与水泥厂签约。

  杨来顺的证言显示,事成后,他除了每年给水泥厂厂长薛国民一定的好处费,以及厂房租金、日常维修金等日常开销,剩下的钱都与马小林平分。

  杨来顺的账目显示,2004年至2013年期间,薛国民共收受好处费45万余元,而马小林分得50万余元。

  2008年后,由于水泥厂不景气,被金隅集团并购,薛国民和马小林被各自调任到金隅集团其他企业任职,但杨来顺每年依旧按照老规矩打点二人,直到2013年经人举报案发。

  2014年7月,昌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薛国民有期徒刑10年,判处马小林有期徒刑12年。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厂长否认其公务身份

  薛国民及其辩护人称,薛国民是普通合同制员工,因企业被收购,劳动关系转至金隅集团,所以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薛国民收的45万元中,有25万元是马小林强行给他的,还有20万元是借款。另外,薛国民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工商档案、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薛国民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薛国民辩解其中20万元系借款,但其既未出具借款的书面凭证,亦未与对方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且至案发未实际偿还,故该20万元应认定为薛国民收取的贿赂款。

  法院经调查还发现,2013年5月16日,检察机关对薛国民进行调查时,薛国民否认收受他人钱款,直至两天后才如实交代,因此不属于自首。此外,他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未查证属实,亦不符合立功条件。

  综上,一中院裁定驳回薛国民的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助理称其未受贿

  二审时,马小林辩称,他仅向杨来顺借款共计9万元,并未收受贿赂。而且与杨来顺共同投资建房,并支出过相关费用。马小林还向法庭提交了三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共同投资。

  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小林向杨来顺借款9万元。法院经查证还发现,涉案房屋的建设、经营、管理均由杨来顺一人负责,马小林均未参与。故马小林的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终审驳回马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受贿款53万余元。

  据悉,杨来顺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