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5〕1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本市发电量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并经市环保局201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4日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严格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考核,科学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工作,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
第二条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为基础(上一年度有相关环保改造的,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础,如时间少于一个月则不纳入当年排序),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改善、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第五条 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全市公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作为相应机组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赋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分别为0.1、0.5、0.2;完成石膏雨防治工程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机组赋值0,其中未明显消除石膏雨飘落的机组赋值0.5,未明显消除白色烟羽的机组赋值0.5,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煤场全部密封的机组赋值0,未完成的机组赋值1,两项环保设施的权重分别为0.1和0.1。
计算公式:
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5+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2+石膏雨防治工程赋值*0.1+封闭煤场赋值*0.1。
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系数越小的环保排序越高,系数越大的环保排序越低。根据综合排放系数排序情况,将环保排序分为五档:
第一档:0.5以下;
第二档:0.5(含)~0.7;
第三档:0.7(含)~0.9;
第四档:0.9(含)及以上
第六条 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
1、各燃煤发电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设施改造情况、石膏雨防治工程及封闭煤场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2、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于当年1月15日前,将各机组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数据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根据上述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各发电企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可作为当年环保排序结果,由市环保局函告市发改委。如发电企业对环保排序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如市环保局采纳企业修改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二次终审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各发电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至2017年4月15日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