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获教育部核准并正式发布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章程于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9月2日,《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在2014年度暑期校党委全委扩大会上正式对外公布。
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就在全国高校中较早制定了学校章程。2013年初,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学校启动了《华东师范大学章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学校广泛汇聚各方智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数易其稿,不断完善。2013年12月,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后,章程修订草案提交中共华东师范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报教育部申请核准。
修订后的《章程》由序言和十章组成,共84条,约7500字。章程是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的有力载体,也是凸显学校发展特色的一张名片。《章程》强调要追求由创校校长孟宪承概括并得到广大师生校友高度认同的“智慧的创获,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会的发展”的大学理想,恪守“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规范,确立将发扬教师教育和教育研究等传统学科优势,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作为学校的办学目标。
《章程》对学校办学历程和文化传承做了言简意赅的梳理,要求秉承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等前身学校“自强不息”、“格致诚正”的精神和学思结合、中外汇通的传统。《章程》明确“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明确“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明确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做集体决策,并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校长在全面领导办学活动和行政工作时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理事会制度作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正式写入《章程》。按照《章程》设计,由校党委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会代表等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将成为学校重要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决策民主,对学校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案、学校章程修订案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为落实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近年来,学校致力于构建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也在《章程》中正式予以确认。“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
校党委书记童世骏指出,学校章程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章程的真实生命在全校师生校友的心里、在全体干部群众的行动中。学校要以各种方式在师生员工中大力宣传和培育“章程精神”,使章程成为我们自主办学、参与管理和爱校荣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将以章程为准则,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