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嘉定区医疗救助工作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30.10.2014  12:53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从2014年10月起,嘉定医疗救助工作引入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日前,嘉定区民政局召开救助业务培训会,重点围绕新出台的《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关于本市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专题培训。

  新政明确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和适用范围。今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为:一、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区救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各街镇救助所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员共5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