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欲解医患之困 专家表示医闹入刑不是治本之策

29.06.2015  16:53

  “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

  所有医科学生,入学时都要宣读这流传了2000多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这誓言,不仅是医者职业操守所系,更是病患身家性命所系。近日,上海连续发生三次针对医护的暴力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再次研究将“医闹”入刑。一个社会共识是若任由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医疗环境持续恶化,整个社会肌体都将遭受重创。从刑法修订到医疗体制改革,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应指向一个目标:医者有尊严,生命权益才有保障。

  期望过高易致医闹

  “我的一位同事,在医院里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竟被患者家属强迫跪地,结果,这位同事不堪凌辱,愤然离职。”市人大代表、市第十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傅舒昆说,医闹对某一位医生的打杀,就是对所有医者尊严的挑衅,更是对其他病患生命权益的漠视——不同于一般公共场所,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医闹对医护人员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其他病患被救治权的侵害。

  医患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一个诱因是,病患可能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然而,受医学发展水平限制,60%-70%的疾病,目前还不能完全治愈。肿瘤、病毒感染等疾病,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治疗方法;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也只是控制病情,而不能彻底治疗。“如果对治疗效果抱有太高期望,一有不满就任意发泄,打杀医生,那么,面对高危病人疑难杂症,将没有医生愿意承担风险冒险救治。”傅舒昆说,医闹入刑,是国家大法对医护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较之一般妨碍公共秩序的惩罚,刑法对医闹的惩处应该更严厉。

  入刑最高可判七年

  那么正在讨论的草案会有怎样的严厉惩处?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给记者介绍:在草案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卢意光表示,实际上,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再次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医闹”不要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

  他认为,“医闹入刑”能够对那些严重影响医院秩序、无理取闹甚至伤害医生的“医闹”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对医务人员起到一定稳定人心的作用。

  医患纠纷原因复杂

  但入刑能否终结医闹?卢意光的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医闹入刑’,也并不意味着就能杜绝‘医闹’,避免伤害医生等恶性事件发生。”卢意光说,自己曾经也是一名医生,正是在目睹了隔壁科室的一起医患矛盾后,切身感受到处理医疗纠纷,一定需要有熟悉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的人员,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此决定投身法律事业。

  温州杀医案、哈尔滨医院行凶案……面对不断发生的恶性事件,为了打击涉医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部委,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卢意光认为,仅靠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很复杂,尤其是恶性事件发生的背后往往包括极端贫困、患者精神因素、诊治过程中沟通不畅或诊治失误、缺乏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渠道等各种因素,需要对原因做深入的分析。

  同时,“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体制的问题则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比如公立医院不改变以药养医等制度性问题,就难以解决过度医疗等弊端,客观上增加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激化了医患矛盾。

  因此,必须仔细梳理分析医患纠纷、乃至恶性涉医矛盾事件背后的原因,否则只是治标不治本,让医生个体承担了医疗体制的问题和后果,对医患而言都是“双输”的结果。

  重建互信要靠沟通

  “刑罚,只是末端处置,保护医患权益,更应关注如何预防、缓解医患纠纷。”市人大代表、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消化内科主任李健说,充分的医患沟通,重建医患互信,是减少纠纷的一种保障。

  有人抱怨:医院手术,什么都要家属签字,该怎样做,医生最清楚,为何样样推给家属?“事实上,手术前让病人家属签字,是法定程序,也是医患沟通,既为了充分保障病人、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法的知情权,也是对医务人员随意行为的一种限制,而绝非推卸责任和规避风险。”李健说,即使病人和家属签字后,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因不规范行为致使病人受到伤害,病人或患者家属仍然有权利要求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人们还常抱怨,在三甲医院候诊一两个小时,医生问诊却只有几分钟;可事实却是,一上午坐诊几十位病人的医生也已是精疲力竭。更何况,这些精疲力竭的医生,还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今年多地医学院高考招生分数下降,不是好现象,“如何把最优秀的年轻人吸引到医护群体中,让医生成为体面的、有尊严的精英职业——这应是医改努力的一个关键目标;否则,即便医疗硬件再先进,患者的生命权益终将保障乏力,医患互信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