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试点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和"联营"

11.12.2014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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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2月10日消息:上海市司法局9日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这标志着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两个实施办法,一是将已经对我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实行多年的派驻法律顾问和联营的措施,扩大到外国律师事务所;二是将港澳律师可以受聘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单派”,扩大为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互派”。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只能由中国律师提供,外国所及其代表只能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这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不便。而办法实施后,客户只要找到一家签订过互派法律顾问协议的中国所或者外国所代表处,或者找到一家中外所联营机构,就可以同时获取中外法律服务。

  在互派机制下,外国法律顾问在派驻期间,不得从事或者宣称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不得在名义上或者实质上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得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内部管理;在联营机制下,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