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要求,制定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对区县以下政府和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均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
按月对区县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并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公式
月度考核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三)综合考核。
需要说明的是:
①财政专户指除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还贷准备金等专户外的财政专项支出专户。
②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区县同级人大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③当年权责发生制列支仅限于年终按规定对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的支出,平时不能列支。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运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区县财政部门公布,必要时抄送区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
(二)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年度内有2次及以上综合考核结果(C)排名在倒数3名(含)以内且未达到时间进度的区县财政局,需在第2次及以后的每次撰写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
(三)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县自身建设经费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部分 附 则
第七条 数据质量
执行本办法需区县配合提供的数据;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