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关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发布
记者22日获悉,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开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关于缴费
工资基数包括津补贴年终奖等
北京发布的办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本市办法特别提出,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关于待遇
设10年过渡期和过渡性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换言之,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则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关于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缴4%单位缴8%
本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属于单位福利制度。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专家观点
有关部门应避免双轨制差距拉大
北京出台的相关文件提出,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首都经贸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透露,有关部门应注意双轨制差距问题。
吕学静表示,虽然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并未完全形成制度化规定,但每年涨10%基本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在此情况下,如果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同步且同水平,无疑不利于原来双轨制待遇差距的缩小。因此,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水平是单独调整,还是随着企业退休人员或在职公务员待遇调整而调整,以及其调整幅度如何确定,有关部门都应该慎重确定。(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