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学原校长助理帮人入学收3万元获刑

21.12.2014  12:49

  北京市第四中学原校长助理、初中部副主任马某,为学生入学提供帮助,收受两名学生家长给予的2万元现金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查明,马某于200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初中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初中部学生招生工作中,为学生韩某入学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母亲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2012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校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特长生招生过程中,为学生陈某入学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父亲给予的商通卡2张,价值1万元。

  2012年9月12日,马某被检方抓获到案,赃款已被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马某不服判决上诉,她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市二中院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2012年9月12日,检察院通过西城区教工委,以开会名义联系马某到指定地点后将其抓获,故马某的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且在抓获马某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马某收受2万元现金的犯罪线索。一审判决鉴于马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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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另一名校长助理今年8月因受贿领刑

  记者了解到,此次北京四中校长助理因受贿罪被判刑并非首次,今年8月5日,西城法院对北京四中原校长助理、教学处副主任安某受贿案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查明,现年45岁的安某于2010年间,在担任北京市第四中学教学处副主任期间,负责对欲转入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李某等人进行接待。同年5月间,在该学生转入北京市第四中学后,安某收受了李某给予的燕莎友谊商城购物卡两张,价值共计4万元。安某于同年9月至11月间已将上述购物卡予以消费。

  今年2月28日,安某被抓获,后通过他的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西城法院认为,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安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备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