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市政府:事务居民协商解决

22.06.2016  21:01

 

  京华时报讯(记者黄海蕾)昨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今后,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等,都可通过社区协商解决。

  《意见》中规定,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小组、驻社区(村)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关于协商内容,《意见》明确,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以及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的制定或修改等。

  《意见》中规定社区协商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城乡社区决策听证、居(村)民议事会、楼院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形式,以“社区议事厅”、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社区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此外,为防止议而不决,意见还规定要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而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则应当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社区协商体系,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