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21.11.2016 20:07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4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1.11.20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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