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有职有权有责有监督 上海检察清单授权严格控权科学归责

24.07.2015  20:3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徐震辉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嫌疑人始终否认包内有7万元现金。徐震辉反复查看监控、询问证人,没有经过科长和检察长层层审批,独自决定以盗窃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将7万元计入犯罪数额。

  这是徐汇区检察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个实例,也是上海检察机关推进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缩影。

  2014年7月12日,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拉开司法改革大幕,确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及闵行区、徐汇区、宝山区3家基层人民检察院为试点。今年4月28日,上海全市检察院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焦点。上海司法改革满周年之际,《法制日报》记者实地探访了几家试点检察院。

检察权大幅下放

  据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主任谭滨介绍,试点检察院通过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资深、优秀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身份,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的关键是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划分权限,厘清主任检察官权力配置。

  上海市检察院制定《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规定(试行)》,明确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17项办案职权,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等,除此以外的办案权力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

  授权清单明确了必须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席法庭等,必须由检察官直接行使,检察官助理主要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辅助业务。

  谭滨说,试点检察院大幅下放检察权,设置不同检察职能检察官办案责任模式,精简办案组织层级,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真正让办案检察官有职有权。

  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副主任陶建平介绍说,试点检察机关把检察官办案组分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和综合业务4种模式。规定刑事检察办案组实行检察官办案负责制,由组内检察官独立办案并作出审查决定,主任检察官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检察官的审查决定;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检察业务管理3个办案组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负责制,组内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带领下开展工作。金融、知识产权、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等案件,则由专业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试点单位入额检察官100%配置在司法办案岗位,办案力量增加,三级审批数量显著减少,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谭滨说。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决定批准逮捕1100人,占批捕总数的99%,同比上升20.5%;检察官自主决定提起公诉1807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99.6%,同比上升11.4%。闵行区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天数,2014年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谭滨告诉记者,改革后,4个试点单位检委会讨论个案平均下降50%,其中徐汇区检察院下降65%,试点单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审结天数缩减,办案效率提高。

四种途径监督控权

  从“三级审批”直接改为检察官独自决定,如何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提升办案质效?

  在上海市检察院统一规定基础上,宝山区检察院明确,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可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

  谭滨说,一些案件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但无权改变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主任检察官可以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提出建议,供承办检察官参考。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上海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副处长金翌昀说,试点检察院加强对检察官办案质量的常规性评查,规定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捕后不诉等15类案件每案必查,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评价依据。

  据了解,2015年1月至5月,上海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共检查26630件案件,发现7060件案件存在程序性瑕疵或问题,均予以纠正。

  “试点检察院加强案件办理流程管控,在案管部门配备专职流程记录员,负责全面记录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司法办案全过程,落实检察官办案全程留痕”,金翌昀说。

  试点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除重视权利告知、程序公开、文书公开、律师作用外,要求检察机关程序终结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不起诉和决定不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高的案件,必须双方到场,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处理结果。

  “改革后,虽然不用层层审批,但背后有无数监督的眼睛,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徐震辉说,“我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保证案件质量”。

细化办案责任归属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做到权责利一致,依照检察权属性科学归责。

  据陶建平介绍,上海各试点检察院完善检察官司法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考评机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区分应追究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情形,实现分类归责。如徐汇区检察院将案件质量问题划分为瑕疵、过错,分别由案管部门和纪监部门追究责任。

  试点检察院进一步细化办案责任归属,规定检察官对其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独立承担办案责任,检察官接受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建议作出决定的,仍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差错的,由检察委员会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对组内案件不审核或审核但有明显差错没发现的,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和检察业务管理办案组检察官工作出现差错的,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承担主要责任。

  各试点检察院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徇私枉法、严重违反程序、造成冤案假案等严重后果的,实行错案倒查问责。

  陶建平说,试点检察院建立了个案评鉴机制,针对无罪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被认为冤假的案件,办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或死亡、伤残,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程序和违背职业操守、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等情形,组成检察长、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评鉴委员会进行评鉴,确认检察官是否应承担责任,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惩戒依据。

  归责追究与检察官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徐汇区检察院明确,检察官讨论案件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检察官所办案件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具有在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分歧、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分歧等5种情形的,不追究检察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