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涉嫌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被处罚款近6.7亿元

18.11.2016  12:03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公布处罚决定书,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近6.7亿元。

  该案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根据调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

   利乐:接受处罚不上诉

  本报综合  利乐中国网站昨日发文回应处罚事件。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在为期四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殷长勋还表示,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调整,但遗憾的是,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利乐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