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餐馆营业加收30%"加班费" 12315:告知就可以
年初一,餐馆门口告示牌上写着“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
2月10日消息: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拒付。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饭店,发现“加班费”告示已经抹去。
300多元饭钱付了400多元
“不是店家提示,我还真不知道要收‘加班费’!要是他们提前跟我说清楚了,我肯定不会在这家吃饭的,世博源饭店那么多,去谁家吃不一样?”年初一晚上,张先生向晨报记者投诉这件事的时候,还有些愤愤不平。
张先生说,他们一家人春节到世博源玩,玩到下午,有点饿了。当时正好在世博源1区这家“老家山东”餐馆附近,就进去吃了顿饭。
从张先生提供的消费小票上,记者看到,当时他们点了10个家常菜,共328元,最贵的菜是糟溜鱼片,48元。“吃完饭结账时,收银员让我付426元,还有4角零头免单。我问为什么多收了近百元?对方让我去看门外的玻璃板。”
张先生跑到门外一看,发现玻璃板的上半截写着问候语,下半截写着“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我觉得加班费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应让消费者来承担。所以我让他们给我开发票。可是,我拿到发票一看,上面只有一个总数字,没有将餐费跟服务费分开。”张先生说,他要求对方在发票上将“加班费”单列,但是餐馆方面予以拒绝。
对于店家声称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说法,张先生说,店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他们把收费提示写在最下面,而且字号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还以为仅仅是节日问候语,谁知道他们却在问候语中暗藏玄机!”
“加班费”收一天就停了
昨天上午,记者找到这家“老家山东”餐馆。张先生拍照为证的告示牌还立在门外,不过“温馨提示”已被抹去。记者询问饭店工作人员,是否还收“加班费”?工作人员纠正说,他们收的是“服务费”,仅年初一收了一天,不再收了。
记者问春节还没有过完,为什么不继续收?工作人员说:“这是老板决定的事,昨天老板说收,我们就收了,今天老板说不收,我们就不收。”
收银员在发票打印机上查到了前一天张先生那张发票的底联,确认他们的确收了张先生426元钱。而且餐费与服务费是开在一起的。
饭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昨天在店门口写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张先生在拒不付款的时候,我们也向他做了解释,我们收的是服务费,不是加班费。”
记者昨天在世博源走访时看到,很多饭店生意不错,门口等位的座位上坐满了人。3区一家知名连锁餐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客人没有自带酒水的情况下,是不加收服务费的。另一家饭店大堂经理也称,她在餐饮业做了十多年,还没听说上海有饭店过年时另收加班费或服务费。
记者就“老家山东”加收30%“加班费”一事,分别询问了物价投诉热线(12358)和消保委投诉热线(12315)。物价热线人员表示,“如果饭店确定是收服务费,只要他们明码标价,就不算价格欺诈,我们不干预。”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定价权,商家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了,哪怕他们的服务费收得比餐费还要高,甚至高出几倍,都是可以的。“饭店那么多,消费者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服务价格,可以选择其他门店消费。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
消保委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饭店已经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他们也不会受理。
[律师说法]
服务费餐饮费合开发票欠妥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饭店是一个公共服务场所,节假日是饭店的旺季,正月初一又是我们的传统节日,饭店在这个时候加收服务费,的确是有点不容易让人接受。”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拒付。“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
潘书鸿说,服务费与加班费,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区别对待。至于消费小票和发票上,都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特别是在发票上,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税收部门应该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