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03.01.2020  17:00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近年来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文件,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力度。鉴于本市2012年印发实施的《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沪财社〔2012〕68号)已经废止,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审计整改要求,我们对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修订,拟订形成了《通知》。   按照国家部委文件精神,主要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范围、条件、标准、资金渠道、资金监督管理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贴息范围   在现行贴息范围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贴息范围为符合条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   在现行规定(根据《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个人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按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予以贴息)基础上加大了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三)资金渠道   与现行规定一致,贴息资金仍由市、区按7:3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区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四)监督管理   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强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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