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点加油站获刑两年半 庭审辩称想吓唬民警

07.12.2014  11:42

   庭审辩称只想吓唬民警

  25岁的张某为了让民警帮忙解决自己和他人发生的纠纷,晚上9点来到加油站找到正在执勤的李警官。尽管李警官一再解释自己正在执勤,并答应第二天就帮其处理,但张某仍不答应,并拿起加油枪,持打火机欲点燃,幸被民警当场制服,没有酿成大祸。日前,张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检方指控,2013年2月24日晚,张某到房山区的一个加油站,找到房山公安分局民警李某,要求其立刻解决此前其在歌厅被打一事。尽管民警多次解释自己正在执勤,无法联系与其发生纠纷的另一方,需在第二天联系,但张某不听劝说,当场辱骂民警,并拿起加油枪,持打火机欲点火,被民警及时制止。

  张某到案后供述,2013年2月19日,其在歌厅门前与他人发生纠纷,此事是由良乡派出所的李警官处理的。事发当晚,其打电话是想让李警官帮忙把纠纷的另一方约出来谈谈,但被告知正在执勤,并说第二天再帮忙约。其不同意,在询问李警官在哪儿执勤后,自己开车来到加油站找到李警官,但李警官表示身上没带对方电话。而此时,其说了句“你就得给我约,你要不约我就点加油站。”随后从自己车里拿出打火机,朝着加油枪走去,后被民警制服。

  庭审中,张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当时只是想吓唬下民警,并没有真想点燃加油站,自己没有犯罪的故意。

  据悉,1989年出生的张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明知在加油站点燃加油枪所产生的后果,但其仍然为宣泄私愤,扬言“都别活了”,并欲实施点燃加油枪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已构成累犯,幸而其实施的危险行为最终被制止,构成犯罪未遂。

  最终,房山法院依据张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