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相关管理规定

21.07.2014  21:33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租汽车预约服务质量,提升出租汽车管理整体水平,市交通港口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和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管理的通知》,并将于近期对外公布实施。
        ■ 预约服务定义和种类
        出租汽车预约服务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乘客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媒介达成用车约定,并按照约定的乘车地点和乘车时间提供出租汽车运送服务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
        预约服务分即时用车和预约用车。即时用车是指乘客实际用车时间与提出用车需求时间间隔小于等于30分钟,大于30分钟的为预约用车。
        ■ 预约服务实现方式和收费标准
        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信息和指令应通过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显示和应接,由出租汽车调度中心根据乘客需求调派车辆。
        预约服务收费标准须符合市物价管理规定,并应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 预约服务平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本市出租汽车调度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调度中心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调度中心正式运营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运输管理处或有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出租汽车企业与第三方运营商进行合作,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正式合作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运输管理处或有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第三方运营商的出租汽车预约服务产品,除应遵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与出租汽车企业或调度中心合作,并定期向所合作的出租汽车企业或调度中心提供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其产品实现预约服务业务的相关数据。同时,通过其产品向乘客提供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出租汽车运营相关资质。
        已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调度中心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向备案机构报送进电量、供应车次、供车率、业务结构等业务统计数据。
        ■ 预约服务管理
        出租汽车企业调度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服务号码、预约方式和服务承诺,提供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入网车辆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预约服务补偿制度,预约用车到达时间延误10分钟以上的,对乘客予以违约补偿,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出租汽车起步价。
        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接预约服务业务后,应在乘客指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并告知乘客到达信息;乘客未在约定时间上车的,候客应不少于10分钟;乘客延迟10分钟以上未上车,且与其联系不上时,经调度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不得私自将已接业务转让他人或致电乘客擅自取消业务。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具有价外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预约服务。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乘客提出预约服务需求时,应主动提供用车人姓名、用车实际时间、联系方式和具体地理位置,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待车辆。驾驶员告知到达后,乘客应按约定时间及时上车,如需车辆等候,不应超过约定时间10分钟。如因故取消预约服务业务的,即时用车的应在车辆到达前及时告知调度中心,预约用车的应提前30分钟告知调度中心。乘客三次以上无故单方取消用车需求且不告知调度中心的,调度中心可将其作为实施乘客制约制度的行为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表示,行业管理部门将对出租汽车预约服务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使用手机叫车软件价外加价收费,载客营运途中接听、拨打和操作手机。同时,加强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和附属设施检查,对驾驶员在车辆外部及车厢内擅自加装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设施设备、违规私自张贴的手机叫车软件宣传贴等各类广告、及其他个性化标贴一律予以清除。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手机叫车软件实施价外加价的违规行为,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多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车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乘客可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