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办法保护六类困境未成年人
(中国新闻网) 南京市政府今日(22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困境未成年人分为六类并进行分类保护。
根据意见,2016年底前,南京将建立较为完善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体系。哪些属于保障对象?根据意见,困境未成年人(指具有本市户籍的18岁以下居民)分类保障的对象包括以下六类:1、孤儿;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指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疾病,下同)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4、重残、重病未成年人。5、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6、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具体怎么保护,意见给出了七大举措。比如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对因病等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致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水平的重病未成年人家庭,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发放生活费补助的未成年人,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在医疗保障方面,落实贫困家庭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省、市、区未成年人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