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军火商”制售一条龙服务 因买卖枪支获刑

21.01.2016  09:42

  自己制作枪支,然后进行销售,赵某俨然成了一个“民间军火商”。日前,金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以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陈某等7人分别判处4年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8月,赵某自购了钻床、切割机、无缝钢管、射钉枪等工具、设备,自制了膛线拉床,在浦东新区的一处出租房内制造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9支,并通过QQ 联系买家后,销售自制的枪支。

  2014年9月,赵某通过QQ认识了张某,言谈之间得知张某对枪支格外感兴趣,两人一拍即合,赵某将其中4把火药枪卖给张某。2015年3月5日,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部门抓获,到案后,张某表示自己只是对枪支感兴趣,从赵某处购买枪支只是为了供自己娱乐。经鉴定,张某购买的4支枪中3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

  2014年11月,赵某的朋友陈某得知其有自制的枪支,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通过QQ联系到赵某,并以1600元的价格从赵某处购买了一支火药枪。随后又通过QQ 联系到了下家肖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该枪及另外一把改装过的枪支一并卖给了他。

  2014年11月,邹某先后从赵某处购买枪支3支,其中1支供自己玩乐,另2支分别为兰某、蔡某购买,用于打猎。因邹某在使用枪支时毁坏,便只留下1支枪管。2015年1月,谢某向赵某购买了枪支1支。

  2015年3月5日,公安部门在赵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在其暂住地的出租房内起获大量用于制造枪支的工具及枪支配件,同时,陈某等人也相继落网。

  2015年7月10日,金山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某、陈某等8人提起公诉。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制造、出售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张某、邹某、谢某、肖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兰某、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以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陈某等7人分别判处4年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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