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育新规将施行 四情形可再生一胎

08.11.2014  10:20

  东方网11月8日消息:《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近日颁布,自12月1日起,“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等4种情形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材料,申请再生育。

   四种情形也算“独生子女

  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