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养母认错不认罪 要求重新鉴定伤情
李征琴出庭受审。
施某某被打得遍体鳞伤。网络截图
李征琴在家中查看照片。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摄
昨天,“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审。9岁男童施某某的养母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否认犯罪,她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称“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孩子)”。
庭审中,伤情鉴定是否客观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外,双方还就收养手续是否涉嫌违法进行辩论,李征琴夫妇也被曝各自都有儿女,但却凭借一份“无子女证明”领养了施某某的事实。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12个多小时,一直到晚上10点才休庭,今天上午9点将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
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天9点30分,该案正式开庭。48岁的李征琴被两名女法警带到法庭。她戴着眼镜,身穿绿色真丝裙,外套一件黑色针织衫。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认为,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且造成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征琴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外,李征琴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检方向法庭提出,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的实际,对李征琴作出公正的判决。
打孩子是因其说谎话
“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很有异议”,对于检方的指控,李征琴不认罪。她称,自己当天确实打了孩子,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讲到当天打孩子的原因,李征琴称,主要是因为孩子当天向她撒了谎,而且孩子一直有撒谎的毛病,她担心孩子以后会学坏。
李征琴说,现年9岁的施某某到她家已有3年。施某某在6岁前没有上过幼儿园,没有接受过教育,形成了很多不良习惯,比如撒谎、思想不能集中、不能与成年人进行交流等等。“很多正常孩子应该会的东西他都不会,连一加一都不会”,李征琴说,平时她都很有耐心教施某某,这次打施某某是因为他说谎。“说谎的习惯涉及到孩子长大后的品行问题”,李征琴说,施某某经常撒谎,考试抄别人的,她和丈夫教了施某某3年,都没有成效。
按照李征琴的说法,事发当天,施某某告诉她自己考试得了第一名。但后来她了解到,施某某考试时抄了同桌的卷子,反复追问下,施某某才承认,“我这次气是因为他不仅撒谎,还拿撒谎的结果向我炫耀,我觉得他的谎言往严重的方向发展”。李征琴认为,自己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才动了手,而且这是她第一次打施某某,当时她想“是不是打他一下,可以让他把坏习惯改掉,心里并没有想伤害他”。
当庭演示打孩子过程
法庭上,在回答公诉人对于打孩子过程的讯问时,李征琴表示,当时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挠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让施某某去写作业,施某某拿作业时拿出了跳绳,她就将跳绳拿了过来。“我演示一下,当时拿出来是这样折好的,”李征琴边说边演示着,“我抢过来,就是顺手抓过来的,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强调说,自己并没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说,当时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长时间,已经记不清了,但她认为力度并不重,而且当时是4月份,施某某还穿着棉衣。“跳绳摆在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说。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为生气,也没有去检查施某某的伤。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办民警出示的施某某伤情照片,她吓了一跳,“我看了这么严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称,她看到孩子伤情很惊讶,不能理解自己仅用跳绳打了几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会这样,“我孩子我带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养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伤,我一定会带他去看的”。
庭审焦点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人表示,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见多处以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其损伤符合圆柱形的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其挫伤所分布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表现为形态和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损伤之间正常皮肤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因此其挫伤面积应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从法医检查照片可见,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现了不同面积挫伤。同时,其左耳内有出血点,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现皮肤结痂脱落情况。
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在鉴定中所依据的鉴定规则相关要求中,并没有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此外,为全面反映鉴定的过程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鉴定过程,公诉人申请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低速轻力无法形成类似损伤
法庭上,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副主任医师张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他是这份鉴定的主办法医,也是作出最初6%伤情说明的法医。
对于自己做出的伤情估计,张某在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时表示,他当晚是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作出说明的,为办案提供参考,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他表示,对于这个初步的估计,由于施某某体表面积广泛损伤,绝大部分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对面积进行估算,“我经过估算,认为完全可以达到6%”。
此外,张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内出血与皮下出血全部是挫伤,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伤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刚才说我是用跳绳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吗”的追问时,他解释称,鞭笞是最容易形成双轨制挫伤形态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轻力打击无法形成这样的损伤。
另一位参与鉴定的法医贾某随后出庭,他主要负责对委托的审查及文书的审核。贾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伤情是通过损伤照片来了解的,根据拍照规则,以厘米为拍照方式来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摄物大小的原始形态特征,结合检验损伤的特性与损伤机制就可以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应评定为轻微伤
因认为公安鉴定结论有误,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出庭,向法庭阐述其对施某某的伤情应评定为轻微伤的看法。其认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包括一级、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
“其量是够了,达到了6%,但其伤害的深度不够,”胡志强解释称,人体的皮肤分3层,分别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鉴定是‘皮内出血’,即伤痕形成于皮肤的外在表层,这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违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挫伤”的定义。
胡志强称,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指的挫伤,目前有两个权威的解释,一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标准制订人在相关释义中说明的“皮下出血”的损伤深度标准,还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量”、“质”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
该案中,认定构成“轻伤一级”的体表损伤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被审查人施宇庭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说明其损伤轻微,达不到“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因此,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庭外追访
施某某:我不恨妈妈,她是为了我好
9月25日晚24时许,记者在李征琴家见到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因为天一亮就得随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眯着眼睛,一声不吭,也叫不动,“他不想跟我们回老家,”孩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称。
施某某个子不高,但很乖巧。见记者走到跟前,他还起身让座。“你的伤好了吗?”记者问,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记者将他带到灯光下,仔细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发现已经没有被抽的痕迹,“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说。
在记者的询问下,施某某说,他的伤是妈妈打的,“我撒谎,我妈妈不想让我撒谎。”“那你恨她吗?”记者又问。“不恨。我妈妈是为了我好。”施某某说,他还想再回(李征琴家)来住。
亲生母亲:我们是真心实意地原谅了她
张女士称,是她提出让表姐(李征琴)领养孩子的,“表姐对他(施某某)亲,他从来都喊我表姨,这一段有时也喊一句妈妈,但后来又说,喊错了。”张女士称。据张女士讲,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还有一个22岁的儿子和一个12岁的女儿。儿子谈了女朋友,等钱结婚;女儿刚上小学6年级,正面临小升初。张女士说,原本学校打算给面临小升初的学生家长开会,要求家长必须出席,“但是因为我们得来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顾不上女儿了”。
为何称“救表姐”?张女士称,施某某一直哭着要妈妈,要回家,无法安心学习,“我们也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表姐身边,现在孩子颠沛流离,我们也觉得对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们会一辈子生活在负罪感之中,两个家庭也被毁了,”她说,他们强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责任了,“我哭着给公安、检察院下跪,求他们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4月23日,张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写道,“表姐对小宝疼爱有加,无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时伤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我们真心实意地原谅了表姐,请你们一定不要为难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法院督促检察院撤诉的申请书,而被害人的生母,也给办案机关递交了调解书,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
李征琴:我不是虎妈,只是想孩子有个好品质
在浦口区一高档住宅小区内,李征琴将同一楼层的两套房,打通装修成了一套,约180平米。母子俩共用一间由客厅改成的大书房。大书房内摆着两张桌子,左侧的白色木艺大桌是李征琴的办公桌,上面摆着电脑,右侧是一张专用可升降儿童课桌,桌面上也摆着一台小电脑,“那是专门给宝宝听英语用的,”李征琴说。
李征琴称,自己的职业是记者,爱照相,至今已经为施某某拍了数千张照片。坐在桌前,李征琴翻着施某某的照片,并一一向记者介绍,“这是爸爸在喂宝宝吃鱼,这张是我们回爷爷家海边玩儿,这是爸爸为了教宝宝认识钟表亲手做的,一直教了宝宝3个月……”此外,李征琴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个粉红色的首饰盒,盒内放着6颗乳牙,“这都是宝宝的乳牙,”李征琴称,孩子6岁时被接到家里,从没上过一天幼儿园,也没留下任何一点成长的记忆,“孩子刚来的时候,满嘴的牙都是坏的,他哪一颗牙齿活动,我就盯着。我告诉宝宝,牙齿活动了,要小心不要用舌头舔掉,以防出血,要等着牙齿快要自然脱落时,告诉妈妈,让妈妈来处理。”
李征琴说,孩子刚来时,不刷牙,也不洗澡,她从教孩子刷牙起,一点一滴陪着孩子,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为了孩子一开始就不陌生,她对孩子说,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现在终于将孩子接到身边来了。为了让夫妻双方的家人都喜欢这个孩子,其爱人也瞒着老家人,说这个孩子就是自己亲生的。李征琴称,他们爱孩子,孩子也爱他们,“下课回家就爱在爸爸肩上吊着,我们还陪他一起玩跳棋,跳绳,打球,溜旱冰。”
针对外界传闻其对孩子严苛这件事,李征琴称,自己不是虎妈,只是要求孩子有一个好品质。“我们都年龄大了,等宝宝大了,我们都老了,没法帮到他。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他能学到和别的普通孩子一样,做一个诚实的人,能学到知识,将来养活他自己,”李征琴称,孩子爱撒谎的情况,一直让她很头痛,“他考试时总爱抄同学的试卷。我多次对他说,宝宝,你不要抄别人的,只要是你自己做的,哪怕考了一个零分,妈妈也高兴。可是这次考试,他不仅抄袭,还主动打电话给我炫耀,我非常生气,就用抓痒耙打了他两下,后来又见其书包里装了跳绳带到学校,就抓起来刷了他的背。
“我当时确实太生气,没有控制住。”李征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