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养女赡养解除收养关系 老夫妇获赔28.2万元

26.11.2015  09:30

  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对方一直不肯将自己女儿领回家。近日,余老伯夫妇将曾经的养女小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抚养费23.2万元、教育费10万元。普陀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姚领回其女儿小静,并赔偿抚养费23.2万元、教育费5万元。

  1978年,余老伯夫妇收养了小姚。成年后小姚吸毒且感染肝病,只能靠打零工赚取少量生活费,并未赡养余老伯夫妇,故双方在2005年12月解除收养关系。2002年,小姚离婚后将小静交由余老伯夫妇照顾。如今,两位老人都已70多岁,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遂多次催促小姚领回女儿,却均遭敷衍搪塞。

  法院认为,余老伯夫妇并无抚养小静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给孩子课外补习体现了余老伯夫妇的责任心,小姚是实际受益人,因而教育费诉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