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关注四中全会:追责干预司法“扎到了穴位”

24.10.2014  09:53

  审判权检察权确保独立行使

  将设立巡回法庭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具体提出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专家对此指出,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需让两院人财物先独立出来,此外,分离出的执行权不应交给公安,以致扩大公安的权限。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袁国礼钱卫华

  【公报原文】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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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权检察权独立

  两院人财物需独立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指出,这里特别要提出“检察权”,因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被反复提出,但是“检察权”这是第一次提出。“检察权”主要包括四种权力:诉讼监督权、审查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以及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即反贪、反渎工作),而反贪、反渎职权尤其值得关注。

  洪道德指出,检察院的独立和法院不一样,法院的独立包括纵向独立和横向独立两方面。横向独立是指不受外界(地方政府、党委等)的干预,纵向独立是指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但是检察院不存在纵向独立的问题,因为检察院上下本身就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纵向干预的问题并不存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甘超英对此表示,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就是要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的干预,减少两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就需要两院的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支配,而是由最高法、最高检调配。

  【公报原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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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预司法追责制度

  如何监督追责还需研究

  洪道德指出,这句话是确保独立公正的有效做法之一。针对“审判权”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合议庭向上汇报制度;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建立庭长、院长全留痕制度;尽量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最好可以“比例化”,因为只有规定了具体的比例数字,才能真正控制讨论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是指外界干预,这里提到的“领导干部”不仅包括法院内部领导,还包括党委、地方政府领导。

  甘超英说,这项制度如何记录,如何保证责任追究到位值得研究。

  甘超英表示,制度是好的,但也存在很多疑问,比如一个案件,市长给法院院长打电话干预,院长不报告如何记录?如果由法院进行记录,院长不让记录的话,还能不能保证记录到位?因此,这项制度如何监督很重要。在重大案件的审委会会议上,院长应该把党政领导对案件的想法说出来,并记录在案,一旦以后出了事,就能进行追责。如果是政府领导干预,应该由人大进行监督,如果是党委书记,就应该由纪检部门监督追责。

  【公报原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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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分权更易发现冤假错案

  洪道德表示,非常支持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他指出,两个权力不分离,执行权是不能得到落实的,因为法官在审判时会多多少少考虑到侵害者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避免执行困难。所以,为了保证被侵害者的权利,审判权和执行权一定要分离,起码要脱离法院。

  对于方式方法,洪道德表示,有人曾提出将“执行权”交给公安,但他认为这样不可取,不应继续扩大公安权限。在他看来,目前两种方法比较可行,一种是成立统一的“司法执行局”,将目前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局全部脱离出来,将司法执行剥离出来交给政府,使其成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成为一个行政机关。在人员配备上,还是由以前法院的执行人员组成。这样可以达到“政府有义务兑现法院生效判决”的结果,执行成为政府必须完成的目标,不仅有利于审判权和执行权互不干扰,同时还有效化解执行难。而对于可能衍生出的国企、地方企业难执行的问题,可以由群众、检察院及人大来监督。

  洪道德谈到的另一种方法是,将执行权的司法职权集中,建立统一指挥部,同时提升执行部门的法律地位,人力、物力、财力更多的倾向执行部门,提升执行的战斗力。这样做的目的是审判不受干涉,减少打白条。对于这两种方法,洪道德表示其更倾向于第一种。

  甘超英认为,目前很多国家都是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这是为了避免法院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状。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归法院,即使当事人是冤枉的,由于执行者也是法院,当事人的意思很难反馈到法院。如果建立一个单独的执行机构,一旦发现案件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执行机构就能及时反映到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抗诉,更易发现冤假错案。

  【公报原文】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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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人员保护机制

  保护机制可能涉及加薪

  洪道德指出,“保护机制”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执法权不受侵害,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另外还可能涉及工资待遇问题,法官高薪的问题,世界多个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因此“保护机制”可能也会涉及这个方面的意思。但是要考虑的问题是,是给一部分人(比如法官)加薪,还是给检察官、法官等所有司法人员加薪。法官队伍、司法人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目前说法还不统一,因此在目前单给法官加工资,可能还行不通。

  【公报原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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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巡回法庭

  对二审死刑复核有好处

  洪道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仅可以更快捷地审判,还可以提高当地的司法审判能力。他指出,美国的审判是巡回制度,而设立巡回法庭,可能是一种“驻地”制。这种巡回法庭代表最高法院,相当于一个部门,最高法院排除合议庭、组成巡视组,可以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支出,对于二审、死刑复核都有好处。

  此外,对于跨行政区划的问题,洪道德指出,对行政区划的理解也有两种。第一种是指省以下、直辖市以下的跨行政区划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也有两种。其一“网格化”,将两三个县归为一个司法区域,其二是将不同城区、不同县城的几个街道规划成一个司法区域。

  他举例称,比如在北京,可以将西城、东城、朝阳、海淀区拿出几个街道,组成司法区域、打乱行政区划。无论是哪一种,基层法院财政都要收归省级、直辖市级,这样才可能达成真正的司法独立。第二种对行政区划的理解,是恢复到建国时候的体制,华东、华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的六个大区,将各地法院独立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法委,由中央统一拨款,人事由最高法决定。

  一般审理上诉案或重大案件

  甘超英指出,此次全会提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是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独立的措施。

  甘超英表示,巡回法庭此前就曾提起过,此次全会将其明确下来,但具体如何设立,目前还不得而知。甘超英指出,即使目前的地方法院人、财、物不归地方管理,但由于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地方法院也很难避免人情案的出现,很难实现完全的司法独立。巡回法庭不但人、财、物不归地方管,而且由于定期巡回,跟地方的人不熟,也能避免出现人情案,让司法变成“生人”社会。因此,巡回法庭有很强的针对性。

  甘超英表示,巡回法庭定期到一个巡回区办案,一般应该是审理上诉案件,也应该是相对比较重大的案件,不会审理太多的案件。但目前基层法院的案件二审在中院,中院一审的案件二审在地方高院,因此如果设立巡回法庭,针对法院管理的立法要跟上,再确定其审理哪一类型的案件。

  针对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甘超英指出,以前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XXX”县法院或检察院,跨行政区划设立就不再受限于某一个县或市,而是两个或者更多县或市只设一个法院或检察院,财政归省一级,这样,两院就可以不受县、市政府影响,就能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独立。

  【公报原文】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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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应倾向民间团体做原告

  洪道德表示,公益诉讼的声音一直有,但是他认为更多的应该倾向于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来做原告,而检察院更多的应该行使其监督法院审判的权利。如果说到检察机关所能提起的公益诉讼,首先是环境,另外还有一些关于生产、生活、民生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总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主体应该是社会最底层、最弱势的群体。

  【公报原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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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职业准入制度

  法官谁选怎么选很重要

  洪道德表示,结合中国国情,他认为对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募法官,应该仅仅限于基层法院,更多的应该面向西部等人才欠缺的地区,因为法官这个职业不仅需要雄厚的法学理论,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律师、法学家与法官,是两种不同的训练体系。他称,其实早在10年前,就曾经有过在律师、法学家中招募的先例,而他一位朋友也参与其中,但因不太适应工作程序,而萌生退意。

  对此,甘超英认为,这项制度一旦实施,将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意义重大。据甘超英介绍,目前我国的法官制度是和德国等国家一样,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学法律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当法官,尤其像德国等,如果司法考试成绩好,甚至可以直接就当法官。但一名法官不只是要懂法律知识这么简单,还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等,更多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律师、法学专家当法官和立法工作者,受到政治的影响更小,更能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判案。

  但甘超英表示,由谁选、怎么选也很重要。如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律师的话,应该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如果是法学专家,应该征求其所在学校的意见。届时,律师协会也就会有很大的变化。

  □业界声音

  追责干预司法“扎到了穴位

  念斌、赵作海、佘祥林……这些名字,都和“冤狱”相关。幸而最终,他们的陈年积案得以昭雪,被宣告无罪释放回家。

  2014年8月22日,福建人念斌在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后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

  2006年7月27日深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警方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他被逮捕提起公诉。

  8年时间里,念斌案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直到今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念斌的代理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始终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昨天,张燕生说,就这个案子,公安机关的漏洞是明摆着的,但是法院视而不见。

  张燕生表示,“有时候司法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反而成为打击报复、打击异己的工具。”张燕生说,因此司法必须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证公平正义,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

  张燕生说,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立法和执法而言,立法或者修法时要做到破除陈旧的司法理念,建立好的法律,因为恶法不能治理好国家;执法则要树立权威,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没有权威,有另外的权力机关凌驾于法律之上,指挥干涉审判,导致出现不公正的审判。从这一点而言,司法机关更要守法。

  张燕生表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措施,“特别好,扎到了穴位”。

  张燕生说,目前“领导干预”的现象其实非常多,因此希望同时出台一套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的配套措施。比如,如何通报干预行为?可否在庭上公开提出?法官如何抵制干预?怎样保障律师对此的知情权?干预的领导有什么样的后果?

  为了保证被侵害者的权利,审判权和执行权一定要分离。

  最高法院排除合议庭、组成巡视组,可以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支出,对于二审、死刑复核都有好处。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巡回法庭不但人、财、物不归地方管,而且由于定期巡回,跟地方的人不熟,也能避免出现人情案,让司法变成“生人”社会。

  律师、法学专家当法官和立法工作者,受到政治的影响更小,更能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判案。

  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就是要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的干预,减少两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就需要两院的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支配。

  ——甘超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