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29.04.2015  11:06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本市2015-2016年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二、评审机构

  组建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负责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评聘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照岗位需求提出考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

  (二)材料报送审核。申报材料应按照要求整理并加盖公章,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论文鉴定及面试答辩。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贡献、职业道德素养、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考察。

  (四)正高评委会评审。市正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公示和审批。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六)职务(岗位)聘任。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评审资料与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的附件格式一致。申报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学历和学位证书、身份证(居住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企业或单位规模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等。

  五、其他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附件: 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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