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3.11.2016  14:41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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