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法学大咖共聚金陵论司改成果入法如何除旧布新
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两法”)正迎来“大修”。此次修法意在固化近20年来司法改革的多项成熟做法,其中,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能否破除、审判权如何公正独立行使等问题备受关注。
近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主题正是司法改革与“两法”修改。据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介绍,“两法”修改工作现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法官法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据悉,《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六章66条,比修订前增加22条,增加的内容一方面是吸纳零散规定,把现行《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院组织的新规定纳入其中,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另一方面是固化司改成果,如新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履职保障等规定。
“两法”全面修改有助于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谈及修改“两法”的意义,沈德咏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是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法律,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对人民司法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对‘两法’进行全面修改,有助于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沈德咏表示。
他坦言,“两法”的修改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此时召开这个会议,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适逢其时。希望与会各位代表积极建言献策,为修改好“两法”,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司法权追求的“五重独立”
来自全国法学界大咖欢聚一堂,为修改好“两法”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说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最高检副检察长徐显明认为,这个“独立”主要有五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司法权力属性的独立。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在宪法上是一项独立的职权。它不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行政权的工具,在宪法定位上与行政权是平等的。
第二层含义司法权力行使过程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宪法上有定义,这一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仍然使用了宪法的定义,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独立行使,这是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个很科学的表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党支持司法,就是要为司法职权的全面独立行使创造各种各样的条件。所以这一次司法改革中一个很重要的文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为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创造条件。
第三层含义是人民法院的审级独立。没有审级独立,冤假错案是避免不了的。这一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职权,即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管理全国的司法警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从过去的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又增加了现在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兼具最高司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监督机关、最高管理机关、最高执行机关身份,集五个“最高”于一身。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的上级法院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以适应修法带来的职能转换。当然这种改变不应该改变审级独立。没有审级独立就没有二审终审制,没有二审终审制,监督职能无从实现,所以审级独立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应有之义。
第四层含义是法官的判断独立。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这一改革方向已经越来越清楚,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独立判断。这种判断在直觉上是不受支配的,所谓“法官无上级”指的主要是判断的“无上级”,这符合认识规律和司法规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判决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判决在法律面前是平等,它们共同的母亲就是法律。因为在母亲面前所有的孩子都是平等的,所以一定要让法官独立判断。
第五层含义是法官的责任独立,即法官独立作出的判断一定要独立承担责任。这是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也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人工智能时代,法官应对大数据“有思考的服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结合时代特征提出“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应如何定位审判者”的疑问。他认为,在诉讼爆炸呼吁司法效率的现实要求下,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确实会提高审判效率,但也伴随着法院的判决“工厂化”和“流水作业化”,法官的身份特权进而被解构了,或者直接地说,法官被异化或物化了。如何防止“算法”支配审判,如何防止既有的偏差值被大数据处理固定化,如何安排程序员、信息技术公司与法院的关系等,都会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遗憾的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及时和充分地反映到法律修改过程中。第一,法院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这与目前审判现场的巨变不相适应。数字信息处理部门、电脑工程师对案件审理正在产生深刻影响,法院的信息处理外包业务庞大。这些新领域、新现象都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界定。第二,面对法律和计算机程序编码以及大数据算法的支配,应该强调法官‘有思考的服从’原则,并为法官综合名实、统筹裁量留下充分的空间。第三,判决自动生成的技术如何与法律解释和法律沟通兼容,如何防止人工智能变成舆论的‘断头台’,进而压缩法律的话语空间?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考虑。”季卫东说。因此,他建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改应考虑此类问题。
“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级制度改革” ……一个个现实问题在审判理论研究会这个高端法律研究平台上被不断提出。通过观点碰撞、头脑风暴,修改思路越来越明晰,“两法”大修,最终将如何呈现,结果值得期待。
来源:人民网 法治频道 201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