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细则今天出台 将于10月施行

24.09.2014  12:33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今天出台。细则对提取对象和范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材料、审核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将于10月1号起与实施办法同步施行。

  根据细则: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可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