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放宽公积金提取标准 租商品房最高一月可提2000元

27.08.201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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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蒋泽8月27日报道: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上海对近期对租赁及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租赁商品房提取政策由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

  上海市现行租赁提取政策分为即廉租房、公租房、商品房三个层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次租赁提取政策范围和标准调整为: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规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物业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月不超过300元

  上海市现行物业费提取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对象,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或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为1820元/月)的经济困难家庭。

  本次物业费提取范围调整为: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

   租赁提取支付逐步推行“冲还租

  记者了解到,租赁提取支付逐步推行“冲还租”方式。即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冲还房租(类似于购房贷款中的“冲还贷”模式)。目前,该项技术已开发完成,将先在市筹廉租房、公租房中试行,完善后再推广到其他住房租赁提取中。

   物业费提取通过统一支付平台转移支付

  物业费提取主要通过市住房保障局统一的全市物业费支付平台进行转移支付。提取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物业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核对物业公司情况后再将物业费转移支付至物业公司账户;对部分用现金先期支付物业费的申请人,凭已支付物业费的税控发票,办理公积金补提手续。

   简化核定方式公积金中心通过缴费基数认定是否合乎条件

  记者了解到,以往提取审核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诸如工资单、单位收入证明等材料,为进一步简化提取审核手续,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此次政策调整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资单等收入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将直接通过申请职工公积金缴费基数推算其收入水平,从而认定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而在对房屋租赁行为认定时,原先主要由提取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手续较为繁琐。此次政策调整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租人纳税证明或依法承租房屋的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与本市税务部门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查询,核实房屋租赁行为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