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社会公正底线 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

29.04.2015  10:08

  原标题:守住社会公正的底线——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

  ■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上海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以来,四家试点法院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院长、庭长参与办案数有较大提升

  ■在具体实施人员分类定岗的过程中,会牵涉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推进这项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比如,33%的法官名额,如何做到既把真正优秀的法官选拔出来,又兼顾历史因素和现有实际,保持队伍平稳过渡,同时为新法官的选任留有员额。我们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公平公正、双向选择(岗位承诺)、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入额(五年过渡期)的原则,经过申请报名、法官岗位承诺、入额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以及上海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投票表决七个步骤,四家先行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6%,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目标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自去年7月开展以来,已有9个月。近日,司法改革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取得了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方面,上海法院破解了哪些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记者近日专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

   合议庭裁判案件达99.9%

  记者: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如何通过去行政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有权不可任性,法官手中的权力该如何监督?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三者的关系如何理顺?

  崔亚东: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上海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首先,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等。规范案件分案制度,合议庭的组成,独任制、合议制的审判规则,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制度。

  第二,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将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分为案件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明确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着力解决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

  第三,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集中于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的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方式,理顺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和规范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改革以来,四家试点法院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院长、庭长参与办案数有较大提升。

   首批入额法官比例27.6%

  记者:上海司法改革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实行员额制,将法官员额比例从现有的49%减至33%,这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也可以说是这次司改的最大难点之一。你们是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的?随之而来的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

  崔亚东:我们紧紧抓住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这个“牛鼻子”,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司法职业特点和上海法院实际,明确向审判一线倾斜的原则,确立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3%、52%、15%的员额比例。

  在具体实施人员分类定岗的过程中,会牵涉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推进这项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比如,33%的法官名额,如何做到既把真正优秀的法官选拔出来,确保高素质法官进入法官员额,又兼顾历史因素和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保持队伍的平稳过渡,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新法官的选任留有员额,确保法官队伍不断层。我们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公平公正、双向选择(岗位承诺)、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入额(五年过渡期)的原则,经过申请报名、法官岗位承诺、入额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以及上海市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投票表决七个步骤,四家先行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6%,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目标。

  同时,我们成立上海法院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健全完善了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同时畅通在律师、法律学者中选任法官的渠道。我们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将法官薪酬标准与法官等级挂钩。此外,上海法院还制定《上海法院法官日常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入额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办案业绩、廉洁自律、职业操守,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破除入额终身制。

  对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我们希望一方面通过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科学的司法人员补充机制,使法官的人数与承担的任务量相匹配。

   30余项制度创新推进改革

  记者: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守住社会公正的底线,此次改革在这方面还有哪些作为?

  崔亚东: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大改革任务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我们认真实施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同时,我们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在抓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同时,自我加压,打造了12368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具有上海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上海高院开发的律师服务平台为例,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查询等24项服务。2015年1月该平台正式运行以来,已有1042家律师事务所(占上海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8.7%),平台访问累计达17.4万人次,日均访问量为5000人次。

  记者:韩正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上”。上海法院试点半年多来,哪些经验是可复制、可推广的?

  崔亚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在改革试点中,我们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推进制度创新,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上海法院法官助理分类定岗选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30余项改革配套制度,四家试点法院共制定了43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不仅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而且为下一步司法改革在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遵循,也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