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自使用鹿晗照片网上宣传产品 因侵权赔偿15万

24.12.2015  08:57

  东方网12月24日消息:昨天,韩国SM娱乐有限公司诉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SM公司享有对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判令韩束公司及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韩束公司赔偿15万元,苏雪达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SM 公司请求判令鹿晗侵犯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0年5月27日,SM公司与鹿晗签署有效期为10年的协议,鹿晗成为SM公司专属艺人。协议约定,SM公司有权独占使用鹿晗的照片。2013年5月13日,SM公司为鹿晗拍摄一组照片,首次公开使用于2013年12月21日。此后SM公司发现,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擅自使用、复制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这组照片中的一张,用于宣传韩束的化妆品。S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鹿晗、韩束公司、苏雪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鹿晗辩称,自己并未参与任何SM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韩束公司辩称,苏雪达公司是韩束公司的网上经销商,也是本案所涉网上店铺的经营人,韩束公司未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本案所涉照片。苏雪达公司辩称,涉案照片来自互联网,使用时间很短且未因此获利。基于对鹿晗与韩束公司之间代言关系的合理信赖,苏雪达公司认为使用鹿晗照片并无不妥。

  法院查明,涉案照片著作权归SM公司所有。从现有证据看,涉案照片的传播途径并不能证明唯一来自鹿晗,因此法院对鹿晗侵犯涉案照片著作权的诉请不予支持。苏雪达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照片,侵犯SM公司的著作权。韩束公司在经营中,未对线上、线下店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