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1.07.2014  22:34

沪建管联〔2014〕46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的管理,保障 持卡人的有效使用,推动公共交通管理现代化,根据本市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卡的发行、使用及其 系统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交通卡系统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卡系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交 通卡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卡的发行、资金结算和清分,以及公 共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服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公共交通客流数据信息平台,开 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为制定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公共交通卡系统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公 共服务、保障安全运行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监管。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交通 卡系统规划和公共交通卡系统标准。

第六条 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卡,使用公共交通卡可以 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公共交通卡的发行

第七条 本市发行使用的公共交通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市有关行业标准。

公共交通卡分为普通卡和特色卡,不记名、不挂失。 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第八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 明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发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共交通卡的性质;

(二)公共交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公共交通卡的储值、修卡、退卡等事项;

(四)公共交通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公共交通卡特色卡的特别说明;

(六)  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发行规则应在生效前30日向社会公示,并在公共交通卡 公司官方网站和销售点公布。

发行规则在向社会公示前应当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交通行业发展,以及市场需求,制定公共交通卡应用发展规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和使用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发行的公共交通卡可按约定赎回,约定赎回的具体办法应 当在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中明示。

第三章 公共交通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中配备使 用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公共交通卡支付消 费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和公共 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公共交通卡。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持卡人 要求,提供卡内余额和乘车消费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公共交通卡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 用。

第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卡的发售、使用发生争议,按有关 约定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 押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公共交通卡普通卡应当支付押金。押金是 持卡人租借公共交通普通卡的预付现金。公共交通卡的押金在 退卡时按规定予以退还。

公共交通卡普通卡的押金标准,参照卡的采购、制作、发 行、退卡维修等成本支出,具体由上海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押金应当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专户内的押金仅限用于退还持卡人。

第十八条 押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卡普 通卡采购、制作、发行、退卡维修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经审计后的公 共交通普通卡成本、押金余额以及押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设施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配置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应当执行本市公共交通卡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设置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 纳入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交通行业公共交通卡票务结算中心和设 置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 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持卡人不 能正常使用公共交通卡的,应当依据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以及 交通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做好中央结算和清分, 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中央结算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各交通行业公共交通卡票务结算中心和设置公共交通卡 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交通卡使 用信息的汇总,及时上传公共交通卡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有关管理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 理制度,按季度将公司经营状况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期接受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破坏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单位和 个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谋取 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卡,是指由公共交通 卡公司发行符合国家和地方IC卡相关标准的,供市民在本市 公共交通工具及交通相关领域消费使用的,具有读写支付功能 的非接触式IC(集成电路)卡。

其中,普通卡是指具有同一卡面图案,可以在本市交通卡 机具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特色卡是指卡形或卡面图 案具有个性化特征,限量发行或用户群体特定的,可附有其他 功能的,在本市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 IC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卡系统,是指公共交通卡制作发行、行和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本市公共交通领域支付使用的 预付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IC卡相关标准,其在交通领域 的交易数据应当统一纳入公共交通客流数据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