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致拉环突然脱落, 受伤乘客被切脾、肺叶获赔43万
陆明乘坐的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驾驶员急刹车,致陆明摔成重伤。嗣后,陆明与所乘坐的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其各类费用4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陆某4332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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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8时30分许,陆明乘坐驾驶员章成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水城路仙霞路北处,章成突然急刹车致陆明抓住的拉环突然脱落,惯力致陆明被甩至车头位置,并受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章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结论为陆明胸部、腹部等多处交通伤,致脾切除、肺叶切除及膈肌修补术等的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陆明认为因为其与章成所在的公交公司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6万余元。
公交公司表示,首先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无异议,章成确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其公司的医疗费96150.19元等费用要求扣除,同时不同意支付误工费。其余费用均按照法定酌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章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确认陆明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相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法合理为限。最终法院综合各类因素后做出如上判决。